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馬來西亞商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杰麒 代理人 吳坤泉 相對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即債權讓與人)力富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對相對人之債權,於民國94年1月24日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規定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將應送達相對人之通知函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而查,相對人乙○○、甲○○二人現係分別設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巷○號、嘉義縣鹿草鄉光潭村10鄰下潭217號,此經本院依職權以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其2人之戶籍資料無訛,有其2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資料附卷可憑,而依卷內資料,聲請人既未對其2人之前述戶籍地址為送達,難謂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不明。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公示送達,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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