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四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五年,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判決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再犯竊盜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三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