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桃小字第93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被 告 楊仁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捌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