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0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童月霞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載明被告 袁青鳳袁淑蘭 之姓名及住所,惟無證
  明文件可憑,是原告應提出被告袁青鳳、袁淑蘭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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