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璉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立關廟幼兒園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85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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