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53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許秀年 等6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
6,8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