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308號
原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雅嵐李雅媛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54,250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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