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
被告 梁佳惠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3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元,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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