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錢文中
代 理 人  許宏迪 律師
相 對 人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勝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
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
查詢問表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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