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雄秩字第4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抗告人   陳人鳳
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於
民國101年8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6日裁定,並業於同年月23日
送達抗告人之同居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遲
至101年8月30日始提出抗告,此亦有抗告狀、本院收文戳
章在卷可按,其已逾上開5日之抗告期間,其抗告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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