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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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
8月28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4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5年11月13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