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8年1月7日97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萬2094元,應徵裁判費8萬94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張明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