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郁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郁堅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郁堅因犯強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林郁堅因犯強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 無庸 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著有明文;查受刑人林郁堅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是本件即無庸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郁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3日至│100年12月3日│100年12月3日│││100年12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毒│││字第6816號│字第6816號│偵字第11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實││151號│151號│800號││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24日│101年5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判││151號│151號│800號││決├────┼────────┼────────┼────────┤││判決確│101年6月5日│101年6月5日│101年6月11日│││定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6985號(編號│字第6985號(編號│字第7129號(編號│││1、2罪已定刑為│1、2罪已定刑為│3、4定應執行有│││8年)│8年)│期徒刑10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郁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3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1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實││800號││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判││800號││決├────┼────────┤││判決確│101年6月11日│││定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7129號(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