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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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勁松營造有限公司(原名良通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仕銘 被告 陳嘉陞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5年度上易字第135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原審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257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陳慧珊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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