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0382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宏孟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