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9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熙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8月1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