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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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14號原告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訴訟代理人 陳沁榆 律師被告宏展瀝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勇 被告陳啓勇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展瀝青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王秀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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