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9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煜瀅 臺中市○里區○○路○段○○○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4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4,639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就訴之聲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計入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4,6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曾右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