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05號
原   告  陳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伯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肆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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