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38號
原   告  簡香菊
上列原告因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宸緯陳美姿 、王葳
婷、 何明樹 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8948號、99年度司中
簡調字第615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1,935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8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四份(並自行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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