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49號
原   告  葉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僅繳新台幣伍佰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