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原告 卓富雄 被告 卓繁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黃佳琪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