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原告 李益多 原告兼法定代理人 李長青
張慧如 上三原告共同之送達代收人 吳嘉陵 被告 陳雪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4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陳雪琴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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