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更一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更一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瑋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875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嗣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738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徐瑋隆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瑋隆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線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詐欺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107年12月11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此有本院10
7年度訴字第596號、107年度審訴字第90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又如附表編號2、3所示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9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然依據上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應受內部界線之拘束。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皆是在「 小陳 」所屬之詐欺集團內所犯,且犯罪手段相同,犯罪時間亦相近,復斟酌被告所為犯行係侵害不同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其提領之金額非僅少數,再衡以被告未賠償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損失暨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日起至10│106年11月1日起至10│106年1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5日止│6年12月22日止│6年12月2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軍偵│桃園地檢107年度軍偵││年度案號│第1133號│字第34號│字第34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96號│107年度審訴字第900號│107年度審訴字第9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19日│107年10月03日│107年10月03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596號│107年度審訴字第900號│107年度審訴字第900號││判決││││││├────┼──────────┼──────────┼──────────┤││判決│107年12月11日│108年04月22日│108年04月22日│││確定日期││││├───┴────┼──────────┼──────────┴──────────┤│││編號3、4所示之宣告刑,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備註││審訴字第9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