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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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合建履約及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即築寳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溪泉 右當事人間履行合建履約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伍萬貳千零貳拾貳元」記載,應更正為「肆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伍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吳秀美法官陳永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