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167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號
相 對 人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段○○號
相 對 人 美商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英商渣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
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
為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月8日裁定命
聲請人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2月
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