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不得對被害人騷擾之裁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與乙○○係夫妻,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所指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前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以九十年度家護字第一二九二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乙○○為騷擾、通話、通信之行為。詎甲○○竟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以恐嚇或辱罵乙○○之方式,令乙○○心生畏懼或深感困擾,而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及騷擾行為。
二、案經乙○○訴由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錄音帶內容是伊自言自語,並無恐嚇、辱罵之犯意云云。經查:
(一)被告前曾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家護字第一二九二號裁定令其不得對告訴人為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及騷擾行為,並經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派員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十七時許,至被告住處告知被告保護令內容等情,有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及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即知該保護令之禁止事項。
(二)又被告確於附表所示時地對告訴人施以恐嚇、辱罵之行為,業據告訴人黃幼寶指訴綦詳,且經證人即被告之女 李佩玲 、 李佩娟 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錄音帶及錄音譯文在卷可參,而被告亦不否認錄音帶之真正,足見被告確有違反保護令、恐嚇等犯行,是被告所辯,應係卸責之詞,委無可採,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屬「家庭暴力」;又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即屬「騷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2、3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違反民事保護令罪,如附表編號4、5、6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之違反民事保護令罪。被告先後六次違反之保護令罪及所犯三次恐嚇危害安全罪犯行,各罪各多次犯行,均屬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均各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各為連續犯,而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違反保護令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於收受通常保護令後,竟輕忽保護令之效力,以言語恐嚇、騷擾告訴人,漠視法院所為之保護令裁定,所為非是,且犯後未能坦承犯行,惟其並無前科,且並未造成告訴人更大之損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次按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惟查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罪嫌部分,業據告訴人乙○○於調查時當庭陳明撤回告訴,公訴人既認此公然侮辱部分,與前開起訴論罪之違反保護令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何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二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條第四項: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二項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
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時間地點犯罪態樣所犯法條
190.12.25晚上高雄縣鳳山市被告在住處門口對告訴人家庭暴力防治法
文中街三六號辱罵:「‧‧你錄音是不第二款
是,不然再抓去阿,抓去你那臭雞歪,抓去那給人幹,吵整晚,吵啥小,你在臭雞歪,你笑給人家幹啦‧‧」等語。
290.12.25或26同右被告在住處對告訴人辱罵同右
:「寶啊!去給人幹啦,你要抓去幹啦,聽無,你 阮某 給幹啦,寶啊,你要給我注意,幹你娘雞歪,‧‧」等語。
391.3.31晚上同右被告在住處對告訴人辱罵同右
10時15分:「‧‧寶啊!囂張啊!
你王八蛋啊!幹你娘!欠揍!被人幹到爛!只有我 輝阿 沒幹到,被人幹到爛啦!你不知影呢!幹你娘啊你‧‧」等語。
491.4.7同右被告在住處對告訴人辱罵家庭暴力防治法
並恫稱:「幹你娘!打架第五十條第一、
都沒關係,你王八蛋你!二款及刑法第三幹!怕你保護令?你被利百零五條用了都不知道,你怎麼死的都不知道,幹你娘臭雞歪‧‧」等語。
591.6.3晚上同右被告在住處外對告訴人辱家庭暴力防治法
7時許罵並恫稱:「幹妳娘雞歪第五十條第一、
!妳討客兄討到掛牌」、二款及刑法第三「妳六月八日以後小心一百零九條第一項點,要叫人修理妳」等語、第三百零五條
691.6.12同右被告在住處對告訴人辱罵同4
並恫稱:「幹你娘雞歪,你怎麼死都不知道,幹你娘,寶啊!你給人家幹啦!亂七八糟!‧‧」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