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五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
一、乙○○前於九十年四月間,向不知情之友人 黃盟芬 (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借名,在高雄市○○區○○○路○○○號九樓開設「瓏之企業社」(後異動營業處所○○○區○○○路○○○號六樓),為實際負責人。乙○○明知其在開設「瓏之企業社」前,已積欠他人巨額債務,已陷於無償債能力狀態,詎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整體犯意,在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許,向址設台北市○○街○○○號一樓之「卡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來公司)佯稱: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公司)全權授權伊訂購數碼貼紙云云,並同意由卡來公司得直接與統一公司洽談商品規格、交貨期程等相關問題,致卡來公司不疑有他,同意締約出貨。乙○○即以每片新台幣(下同)0.0八五元單價,先在同年五月十七日訂購數碼貼紙一千七百萬片(卡來公司分別在同年六月十八日、七月十二日交貨完畢);並接續在同年六月二十八日追加訂購數碼貼紙一百萬片,合計總價金一百六十萬六千五百元。卡來公司已在同年八月八日履約全數交付貨品完畢,但乙○○分文未付且避不見面。卡來公司催討無着,經向統一公司查詢,始知統一公司早將應付之大部分貨款約一百三十餘萬元付與乙○○,只餘約十七萬七千七百餘元未及領取,但乙○○卻未將領取之貨款支付,卡來公司至此始知受騙,扣除代領之上數尾款數額,乙○○尚積欠卡來公司貨款一百四十二萬九千零二十六元。
二、又乙○○因在九十一年間積欠地下錢莊本息約一百二十萬元無法清償,乃經地下錢莊授意,乙○○另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以「瓏之企業社」名義,向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新公司)詐稱要訂購如附表所示之電腦主機、週邊配備及應用軟體乙批,價金共三十萬二千七百八十九元。致鼎新公司不疑而於同年六月二十八日依約送貨至高雄市○○○路○○○號六樓由乙○○簽收。但乙○○旋將上開如附表所示之貨品交付予地下錢莊之某「王富雄」其人(真實年籍、姓名不詳),抵充積欠地下錢莊之部分債務,但對鼎新公司應付之貨款卻迄今分文未償。屢經鼎新公司催討無着,乙○○甚逃避拒不置理,鼎新公司始知受騙。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右揭向卡來公司詐騙訂購數碼貼紙合計一千八百萬片(含追加部分);及向鼎新公司行騙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電腦硬體、軟體貨品乙批等情,俱自白犯行不諱,核與告訴人卡來公司代理人丙○○、鼎新公司代理人甲○○所證述受騙失財之情事悉相符,並有卡來公司提出之數碼貼紙送貨單、收款對帳單、發票各四紙及鼎新公司提出之電腦產品訂購單三紙、經被告簽收之出貨單二件各在卷足按;可見被告自白事實與告訴人卡來公司、鼎新公司指訴情節各相符;再被告既有向統一公司領取數碼貼紙之貨款,卻未支付上手之卡來公司,及被告無訂購電腦之實際需求與付款能力,卻向鼎新公司訂貨再將所購買之電腦由錢莊取走抵債,益證被告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甚明。事證明確被告之詐欺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均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二次之詐欺行為,時間相距一年多、手法亦不同(向卡來公司行騙係以其有統一公司之訂單為幌,假交易真詐財;另一犯行向鼎新公司詐騙電腦則是用來抵償對錢莊之債務),顯係各基於不同犯意為之,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經歷(在九十一年間另有涉犯詐欺罪嫌,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六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現上訴中,經核該詐欺訟案亦與本件所犯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被告犯罪之動機、行為手段、所詐得之財貨金額程度,情節非輕,告訴人公司均損失不貲;且迄今均未償付和解,惟念在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爰就其所犯二詐欺罪,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榮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朱盈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附表:被告乙○○詐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所得之貨物一覽表┌─┬─────┬────────────┬──┬────┬──┬────┐│編│商品名稱│包含之物件或內容│性質│單價│數量│金額合計││號│││││││├─┼─────┼────────────┼──┼────┼──┼────┤│一│聯強主機│CPU(中央處理器)P48G│硬體│貳萬零伍│三台│陸萬壹仟│││(LEMEL商用│隨機記憶體256MB││佰元││伍佰元│││PKGI)│電腦硬碟機40GB;直立式CA││││││││SE,作業系統WIN98;10/10││││││││0內建網卡,鍵盤,滑鼠(不││││││││含螢幕及光碟機)│││││├─┼─────┼────────────┼──┼────┼──┼────┤│二│聯強液晶螢│無│硬體│壹萬叁仟│三台│叁萬玖仟│││幕十五吋(L│(一年保固)││元││元│││EMELLCD)││││││├─┼─────┼────────────┼──┼────┼──┼────┤│三│IBM手提電│CPU(中央處理器);P3/866/│硬體│柒萬肆仟│一台│柒萬肆仟│││腦(IBMThi│512K;隨機記憶體128MB;1││伍佰元││伍佰元│││nkpadX23│2、1TFT;電腦硬碟機30GB│││││││NOTEBOOK)│;UltraBase(DVD光碟機)5││││││││6K數據機;10/100網卡;作││││││││業系統WINXP;背包;三年││││││││保固│││││├─┼─────┼────────────┼──┼────┼──┼────┤│四│IBM手提電│CPU(中央處理器);P3/866/│硬體│柒萬肆仟│一台│柒萬肆仟│││腦(IBMThi│512K;隨機記憶體128MB;1││伍佰元││伍佰元│││nkpadX23│2、1TFT;電腦硬碟機30GB│││││││NOTEBOOK)│;UltraBase(DVD光碟機)5││││││││6K數據機;10/100網卡;作││││││││業系統WINXP;背包;三年││││││││保固│││││├─┼─────┼────────────┼──┼────┼──┼────┤│五│HPLaserJ│解析度:1200dpi;隨機記│硬體│壹萬壹仟│一台│陸仟玖佰│││et1000印│憶體1MB;A4;250張可調式││貳佰柒拾││元│││表機│紙匣││元│││├─┼─────┼────────────┼──┼────┼──┼────┤│六│微軟OFFICE│CD;WORD2000;EXCEL200│軟體│陸仟玖佰│三套│貳萬零柒│││2000(中小│0;OUTLOOK2000;PUBLISH││元││佰元│││企業隨機板│ER2000│││││││)││││││├─┼─────┼────────────┼──┼────┼──┼────┤│七│微軟OFFICE│CD;WORD2002;EXCEL200│軟體│陸仟玖佰│一套│陸仟玖佰│││XP(中文入│2;OUTLOOK2002;PUBLISH││元││元│││門隨機板)│ER2002│││││├─┴─────┴────────────┴──┴────┴──┴────┤│總計金額為新台幣:叁拾萬貳仟柒佰捌拾玖元整(加上五%營業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