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請人 陳嘉駿
上列聲請人陳嘉駿因與相對人 許瑜芳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嘉駿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欲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請詳載地號、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建號、坐落土地地號、地址、主建物個層面積、附屬建物面積、權利範圍等足以特定不動產之資訊)。
三、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僅限於所有權人許瑜芳之部分);如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包含共同擔保建號即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請併提出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僅限於所有權人許瑜芳之部分;如原為許瑜芳所有,於抵押權設定後移轉他人之部分亦包括在內)。
四、請補提經臺端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暨繕本2份(原聲請狀內未簽名或蓋章,不合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所定程式)。如所欲聲請拍賣之不動產現所有權人已變更,請提出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之更正後聲請狀暨繕本2份(須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