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54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474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建宏 (歿)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2日具狀請求對債務人林建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於114年3月1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本件債務人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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