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48號
原告 陳伯宇
送達代收人 余麗卿
被告 郭又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9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翊凱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48號
原告 陳伯宇
送達代收人 余麗卿
被告 郭又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9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翊凱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