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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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九三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即本件持有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該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四號)已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二號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而簽結在案,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七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