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98年度除字第192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365│├──┼────────────┼────────┼───┼──┤│002│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94│├──┼────────────┼────────┼───┼──┤│00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6│├──┼────────────┼────────┼───┼──┤│00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0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