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6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王靜涵王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262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3月13日上午9時3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29
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珮玟
  書 記 官 王芷鈴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伍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鄭珮玟
書記官王芷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芷鈴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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