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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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63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沈珮綺
被 告 王東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370元,及自民國99年4月1日起至民國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
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點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