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調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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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調字第83號
原 告 鍾坤塗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