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42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蔡宛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志賢 即崧成企業社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惟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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