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42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蔡宛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志賢 即崧成企業社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惟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