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

債權人台灣秀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LEEWONKYU( 李元奎 )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維婼娜 美學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維婼娜美學診所之組織型態(獨資?合夥?或者其他)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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