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155號
原告 黃愛珠
被告 郭幸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