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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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0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06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陳進傳 債務人 陳奕助 即被繼承人 陳寶合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寶合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