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95號原告 王進裕
40號(彰化地檢署法警室)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具狀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