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3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綸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 梁智能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朱浩萍 律師被告 趙于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1、86、88號),且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指定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