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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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文東選任辯護人蔡銘書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文東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桃園縣大園鄉埔心村19鄰89號,且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被告鄧文東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1年7月3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經1次延長羈押。茲審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涉案情節、比例原則等情,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倘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及限制出境、出海,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可得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認尚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衡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家庭狀況、資力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上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桃園縣大園鄉埔心村19鄰89號,並限制出境、出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翁毓潔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