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 李雅慈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第101期清償金額欄關於編號1至9債權人清償金額之記載「555、2,634、626、408、459、876、702、4,568、544」,應予更正為如附表第101期清償金額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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