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四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辛○○選任辯護人 黃呈利 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五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三、六○○五、六○○六、六○六一、六○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辛○○連續牙保贓物,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辛○○基於居間贓物之概括犯意,明知 鄧傳中 (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車禍死亡)、 黃慶安 (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二人於下列時、地所委託出賣之挖土機或挖斗,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予以收受牙保出賣,辛○○每代售一部,即可從中獲得新臺幣(下同)二至三萬元不等之佣金,(一)明知鄧傳中於八十九年二月間,在其與黃慶安合租之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三十六之二號廠房,所交付委託代賣之PC200─5型,機號五七八七六號之小松牌挖土機,係竊自他人之贓物(原機號:五六四五九號,引擎號碼:八一二一八號,辰○○所有,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上午七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旁失竊),竟仍予以收受,並於同年月二十六日,在其另一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六○二之一二號之裕錩履帶修配廠廠房,以五十萬元之代價,販賣給不知情之 張文清 (檢察官已另為不起訴處分)。嗣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零時三十分許,為警在張文清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四六二之一號住所旁空地,查獲上開挖土機。(二)明知黃慶安自八十九年二月初起,陸續拖曳至上開彰化縣彰化市○○路○段三十六之二號廠房所交付代賣之數部挖土機及挖斗一個,係竊自他人之贓物,竟仍同意予以收受代賣,並分別於⑴、同年三月十九日,將其中一部PC200─5型,機號五七九九八號之日本小松廠牌之挖土機一部,連同庚○○所失竊之挖斗(該挖斗為庚○○所有,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零時三十分許,連同機身在南投縣仁愛鄉新生村梅園一號橋之工地失竊),在上址裕錩履帶修配廠內,以五十萬元之代價,販賣給不知情之 李大偉 (檢察官已另為不起訴處分)。嗣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二時許,為警在南投縣○○鎮○○路○○○○號前查獲。⑵、同年三月間,將其中一部EX200型,車身號碼一四五─四六六四九號挖土機(寅○○所有,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下午,在臺中縣○○鄉○○村○○路○段監理所旁產業道路失竊),在上址裕錩履帶修配廠內,以六十三萬元代價,販賣給不知情之 吳瑞鑫 (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四二號不起訴處分)。嗣於八十九年七月九日,為警在南投縣南投市○○路十八之六號前查獲該挖土機。⑶、同年五月五日,將其中一部EX200型,車身號碼一四五─四五五一○號之日立牌挖土機(戊○○所有,於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在南投縣○○鎮○○路○○○巷附近失竊),在上址裕錩履帶修配廠內,以三十八萬元代價,販賣給不知情之 崔秋明 (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嗣於八十九年六月四日下午五時許,為警在臺中縣○○鄉○○路太子及第工地內查獲該挖土機。⑷、同年五月十六日,將其中一部EX120型,車身號碼不詳之日立牌挖土機(卯○○所有,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上午,在南投縣○○鎮○○路墓園旁失竊),在上址裕錩履帶修配廠內,以四十萬元之代價,販賣給不知情之 李朝宗 (檢察官已另為不起訴處分)。迄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因警方在辛○○上開裕錩履帶修配廠廠房內,查獲丁○○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在南投縣中興新村所失竊之PC200型,機號六八三九五號(被更換成六五八八九號機號牌)挖土機一部(該挖土機亦是黃慶安所交付,委由辛○○代賣,惟尚未尋得買主)。翌日循線在李朝宗彰化縣○○鄉○○村○○路○段○○○巷○○○號住所旁工地,查獲上開卯○○所失竊挖土機。並先後在辛○○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三十六之二號廠房內,起出丁○○、戊○○、丙○○等九人所失竊挖土機上之物(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九號)以及上址裕錩履帶修配內,起出己○○所失竊之挖土機工具箱一個(詳如附表編號十),再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扣得丑○○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在辛○○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三十六之二號廠房內所拾得之機號牌二面以及英文字母釘一盒、阿拉伯數字釘二盒等物。
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辛○○, 固坦承 於右開時、 地居間 代為出賣上揭挖土機及挖斗予張文清等人之事實不諱,惟辯稱:不知居間代為出賣之車輛及挖斗,係贓物云云。惟查:上開挖土機及挖斗,分別係辰○○、庚○○、寅○○、戊○○、卯○○、丁○○所失竊等情,業據渠於警訊中證述屬實,並有贓物領据七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挖土機及挖斗確屬失竊之贓物無誤。再者,被告於將上開挖土機及挖斗賣予證人張文清、李大偉、吳瑞鑫、崔秋明、李朝宗等人時,被告不是 向渠 等訛稱,因屬舊機器,故無來源證明,就是訛稱來源證明之後再給,惟迄今仍無法給予等情,亦據渠等於原審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訊問時證述明確,另證人黃慶安於原審九十年三月六訊問時亦證稱:辛○○曾於法院法警室內說,要給伊一百六十萬元,要伊一人擔下來等語,再徵諸被告為警查獲時,警方尚循線先後在被告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三十六之二號廠房內,起出丁○○、戊○○、丙○○等九人所失竊挖土機上之物(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九號)以及上址裕錩履帶修配內,起出己○○所失竊之挖土機工具箱一個(詳如附表編號十),並扣得丑○○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在辛○○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三十六之二號廠房內所拾得之機號牌二面,以及英文字母釘一盒、阿拉伯數字釘二盒等情,亦據被害人丁○○、戊○○、丙○○、壬○○、乙○○、丑○○、巳○○、癸○○、甲○○、己○○等人於警訊時或偵審中供述屬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八紙、記帳便條附卷及機號牌二面、英文字母釘一盒、阿拉伯數字釘二盒等物扣案足憑。顯見被告於居間買賣上開挖土機及挖斗時,渠主觀上業已知悉其所牙保之物係屬贓物無訛。又被告在警訊中供稱:「黃慶安帶來的控土機都很新,但黃慶安都要我噴漆改換顏色,我也覺得很奇怪」,在偵查中供稱:「黃慶安說:不屬於挖土機上之物品,叫我丟掉」(見偵查卷第一五一頁、第一○八頁),更足證被告知悉黃慶安帶來之挖土機均為贓物,足證被告之辯解,係卸責之辭,不足採信,犯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牙保贓物罪,被告先後犯行,時間相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處,並加重其刑。又公訴人認被告係犯以牙保贓物為常業罪,惟查被告與他人合夥經營挖土機修理廠,間有受託出賣五部挖土機,然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牙保贓物為常業,核被告所為,係單純犯牙保贓物罪,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又公訴人認被告所犯牙保贓物罪,同時犯有詐欺罪云云。惟查出賣贓物予不知情者之行為,雖具詐欺罪之要件,惟其犯罪性質中已有詐欺之成份,應不再論以詐欺罪,因公訴人認此罪與牙保贓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再者被告牙保贓物,係代為出賣贓物,並非以不正當方法向災區之災民取得財物,核無八十八年九月廿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之適用,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原無不合,惟查被告係犯牙保贓物罪,原判決誤認係犯以牙保贓物為常業罪,尚有未洽,又被告所為,並無八十八年九月廿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之適用,原判決誤認有該緊急命令之適用,亦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不能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手段、所得利益、為人牙保贓物,有礙被害人及犯罪偵查機關找回贓物,助長犯罪之破壞力,且其犯後不知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暨已與少數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扣案之機號牌二面、英文字母釘一盒以及阿拉伯數字釘二盒,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牙保贓物所用之物,故無從依法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廿三日
A附表:
┌───┬───────┬──────┬────────┬───┬───────┬────────────┐│編號│起獲物品│失竊時間│地點│所有人│失竊物品│起獲地點│├───┼───────┼──────┼────────┼───┼───────┼────────────┤│一│榔頭一個、大燈│89.5.17│南投縣中興新村│丁○○│PC200-5型整台│彰化市○○里○○路○段│││五個、腳踏板一││蓮花池旁││機號68395號│二巷三十六之二號│││塊、大鎖一個(││││││││PC200-5型)││││││├───┼───────┼──────┼────────┼───┼───────┼────────────┤│二│挖土機保護門一│89.4.30│南投縣草屯鎮碧│戊○○│EX-200型整台│彰化市○○里○○路○段│││面、雨傘一支、││興路台14線2K│││二巷三十六之二號│││水果刀一支、眼││500公尺││││││鏡一支││││││├───┼───────┼──────┼────────┼───┼───────┼────────────┤│三│柴油箱一個│89.12.3│彰化市國聖里國│丙○○│PC200-5型整台│彰化市○○里○○路○段│││││聖路240號││機號63432號│二巷三十六之二號│├───┼───────┼──────┼────────┼───┼───────┼────────────┤│四│挖斗一個、探照│89.5.11│南投縣中寮鄉爽│壬○○│PC200型整台│彰化市○○里○○路○段│││燈一個、破碎機││文路鄉村巷149│││二巷三十六之二號│││一個、減壓器二││號玄德宮旁││││││個││││││├───┼───────┼──────┼────────┼───┼───────┼────────────┤│五│挖土機引擎側面│89.5.16│彰化縣田中鎮內│乙○○│SK200-3型整台│彰化市○○里○○路○段│││板二個││溢觀光局 田中森 ││機號68395號│二巷三十六之二號│││││林公園工地││││├───┼───────┼──────┼────────┼───┼───────┼────────────┤│六│挖斗一個│89.4.13│彰化縣二水鄉合│丑○○│PC120型整台│彰化市○○里○○路○段│││││興村南通路20巷││機號41452號│二巷三十六之二號│││││內││││├───┼───────┼──────┼────────┼───┼───────┼────────────┤│七│引擎側面板一個│89.4.1│台中縣太平市新│巳○○│PC200-5型整台│彰化市○○里○○路○段│││、機油濾清器一││平國小邊│││二巷三十六之二號│││個、穩壓器一個││││││├───┼───────┼──────┼────────┼───┼───────┼────────────┤│八│鑿子一支│89.3.21│台中縣中興大學│癸○○│EX200-1型整台│彰化市○○里○○路○段│││活動開口板手一││葡萄園前││機號68395號│二巷三十六之二號│││支││││││├───┼───────┼──────┼────────┼───┼───────┼────────────┤│九│挖土機後保險座│89.4.17│南投縣草屯鎮中│甲○○│PC200-5型整台│彰化市○○里○○路○段│││、操作油箱各一││二高施工處││機號51789號│二巷三十六之二號│││個││││││├───┼───────┼──────┼────────┼───┼───────┼────────────┤│十│挖土機工具箱一│89.3.16│南投縣草屯鎮烏│己○○│PC200-5型整台│上址裕錩履帶修配廠內│││個││溪河畔大乘金寶││機號49591號││││││塔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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