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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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甲○○
丙○○
己○○
戊○○乙○○○
丁○○訴訟代理人辛○○律師被告庚○○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八號)移送前來,已于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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