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
劉嘉堯律師 陳修義 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經訊問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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