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上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劉邦遠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簡上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劉邦遠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