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577號債權人 張君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葉韓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
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經核,依債權人聲請狀之請求標的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債權人之請求乃係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本質上非屬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求,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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