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告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告胖蜥蜴電腦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甘州 被告 吳易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見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7頁)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尤秋菊